傳統上處理交通事故,都是由交警來處理的,即發生事故后,一定要報警,保護現場,然后警方到現場,勘察現場,照相,最后出具責任認定書,這是傳統的處理模式。由于北京的車輛不斷增長,交通也不斷發展,原來一般處理交通事故都是由民警按一般程序來處理,但這是一種非常復雜的接警和處理模式,因此我們又推出了簡易處理模式,即一個交通警察也可以處理損失比較輕微的事故,這就是第二種模式。簡易處理事故的模式比原來大大提高了效率,一個民警到現場就可以快速的認定責任,這是第二種模式,民警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模式。隨著北京市的快速發展,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加,交通事故仍然不斷增多,有時即使等一個民警來處理的一些簡易事故,也有可能造成交通的擁堵。于是我們北京交管局率先在全國推出了一個新的模式,就是由事故當事人自行處理解決交通事故的模式,這個模式就是我們剛才稱之為“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”。這就是三種模式:當事人自行解決模式,執勤民警快速處理模式,還有一個就是復雜的、涉及到人身傷亡的事故,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一種模式,所以說應該是有三種模式。